(2017)内080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白永华与杨海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华,杨海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632号原告白永华,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义,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军,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泽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永华与被告杨海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永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白永华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梅审 判 员 李祝如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