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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6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7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街北港佳和云居1栋1单元504室。法定代表人:张宗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28号。法定代表人:冯海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旺,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鄂0111财保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17年8月3日,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冻结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10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鄂0111民初6770号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