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兰秀与陈荣珠、郑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秀,陈荣珠,郑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157号原告:余兰秀,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陈荣珠,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郑兵荣,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余兰秀与被告陈荣珠、郑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余兰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荣珠、郑兵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兰秀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兰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余兰秀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