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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兰秀与陈荣珠、郑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秀,陈荣珠,郑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157号原告:余兰秀,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陈荣珠,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郑兵荣,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余兰秀与被告陈荣珠、郑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余兰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荣珠、郑兵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兰秀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兰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余兰秀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