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国松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国松,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熊静,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国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凡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人唐国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唐国松与妻子赵某某来到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某某路的“某某”工地上,向被害人张永忠讨要装模工程款,因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唐国松与张永忠发生争执,唐国松持铁锤在唐某某头部砸了二锤。2012年11月23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1、唐某某头皮裂伤属轻伤;2唐某某双侧头顶骨凹陷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并颅内积气、右顶叶脑挫裂伤、TSAH、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暂定轻伤(偏重)。2017年8月17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1、唐某某右顶叶脑挫裂伤,右顶部、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评定属轻伤一级。双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凹陷性骨折,评定属轻伤一级;2唐某某右颞骨线形骨折,右顶部头部挫裂伤,评定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2年11月18日案发后,被告人唐国松逃至广东打工,于2016年12月30日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国松已与被害人唐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唐某某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国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唐某1、张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国松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松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持铁锤故意致他人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唐国松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因被告人唐国松在案发四年后才投案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和解,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国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国松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国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何广隶人民陪审员 周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