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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冯小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4258号原告: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118号棒棒科技园内A区一楼115室。法定代表人:朱君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纯皓,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小虎,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冯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伦有、金纯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系被告的奶制品供应商。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应支付的货款为167918元,并承诺“3月付67918元,4月份付5万元,5月份付5万元”。此后,被告冯小虎仅支付货款27918元,余款拖欠至今。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小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4月1日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被告冯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记员 吕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