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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胡晓玲与张柏翠、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玲,张柏翠,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48号原告:胡晓玲,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柏翠,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姚斌,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胡晓玲与被告张柏翠、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胡晓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柏翠、姚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玲撤回对被告张柏翠、姚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晓玲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