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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单前芳与李国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前芳,李国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094号原告:单前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国财,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原告单前芳与被告李国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单前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前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前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