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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俊峰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38号 罪犯张俊峰,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勐海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俊峰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俊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9分。该犯有轻微违规行为,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663元,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峰在服刑期间,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系涉毒重刑犯,原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俊峰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