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榕江县农行申请执行陈志标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榕江县支行,陈志标,韦杰,杨明勇,杨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榕江县支行。负责人:吴正大,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男,该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陈志标,男,1975年12月16日生,侗族,农民,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料里村对门河组。被执行人:韦杰,男,1972年7月21日生,侗族,农民,榕江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明勇,男,1975年6月24日生,农民,榕江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武忠,男,1982年10月30日生,农民,榕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标、韦杰、杨明勇、杨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古州北路营业所,开户账号:622XXXXXXXXXXXXXXXX有存款2370.38元。因被执行人杨武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武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古州北路营业所,开户账号:622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2293.46元划拨至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