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宏与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宏,白志成,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宏,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白志成,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刘晓霞,女,汉族,1977年2月1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宏与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向申请执行人高志宏偿还借款7190元及利息(利息以71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向申请执行人高志宏偿还借款7190元及利息(利息以71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于2017年10月16日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志宏借款本金及利息6805元,共计13610元。被执行人白志成、刘晓霞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