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卉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绍豪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绍豪,上海卉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春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绍豪,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施绍豪之母),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卉乐市政园林��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春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花,女,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绍豪因与上诉人上海卉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乐公司”)、徐春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卉乐公司已支付多少工程款、施绍豪的装饰装修的范围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绍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上诉人上海卉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1元、上诉人徐春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1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