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吴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民终22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考城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杜仕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锋,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丹,女,199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竹,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兰考县,与被上诉人吴丹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上诉人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吴丹违约金13000元,吴丹同意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调解意见。上述款项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吴丹。二、如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均同意按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吴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