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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沈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沈水发,吴秀华,长汀县名典西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85790296XC。被执行人:沈水发,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吴秀华(被告沈水发妻子),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长汀县名典西餐厅,住所地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水发、吴秀华和长汀县名典西餐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沈水发、吴秀华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的借款666043.89元、利息19157.01元,以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复利。被告沈水发、吴秀华同意于2016年8月10日前付清。该调解于2016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于2016年8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2017年1月5日及2017年8月3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汀县名典西餐厅所有的位于长汀县。的店面,本院正在对该店面进行评估拍卖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821执1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沔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