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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313张观华与王兴中、陆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观华,王兴中,陆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观华,男,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兴中,男,1951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陆霞飞,女,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现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观华与被执行人王兴中、陆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兴中、陆霞飞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现代城1幢908A室、1幢车库,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张观华经与被执行人王兴中、陆霞飞协商后,自愿撤回拍卖申请及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张观华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2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雨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