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民初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荣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第2844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镇,该公司双河支行行长。被告:王荣浪,男,生于1979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子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