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随县环保局、随县万和镇天昊工艺石材加工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环保局,随县万和镇天昊工艺石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随县环保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韩建文,副局长。被执行人:随县万和镇天昊工艺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随县万和镇山头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环保局与被执行人随县万和镇天昊工艺石材加工厂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拆除了机械设备,停止了生产,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21执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