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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玲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676号原告:郭玲,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招良,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邝青,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郭玲诉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郭玲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17)京01民初144号原告李婷诉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玲诉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7)京01民初144号原告李婷诉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 判 长 杜卫红审 判 员 张 辉审 判 员 邵 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邹 斐法官助理 耿 瑗书 记 员 万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