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雪、邹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雪,邹光珍,郭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40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邹雪,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光珍,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一审被告:郭小平,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邹雪与被上诉人邹光珍及原审被告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邹雪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核不同意免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