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其建、刘秀美与刘宝军、喻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建,刘秀美,刘宝军,喻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5114号原告:王其建,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刘秀美,女,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刘宝军,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喻平,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美林,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其建、刘秀美与被告刘宝军、喻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建、刘秀美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其建、刘秀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营利资金和其他分成资金66375.50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投资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院内浸胶和空冷热水。出售的热水资金由原被告共同分成。2017年3月1日到6月19日,原被告出售热水总收入为391061元,支出为275470元,营利115591元。两原告应得利润57795.5元。该款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违背了2017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左岸还欠水箱款4000元,原告应得2000元。亮健还欠应收款15800元,减去应付款2640元,原告还应净得6580元。上述款项合计66375.5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宝军、喻平辩称:从2017年3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的合伙账目,双方已经结算并结清,不存在被告还应支付盈余款的情况。合伙经营期���应收左岸4000元、亮健9800元是事实。但该两笔债权尚未收回,故无法进行分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两原告与两被告系两对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投资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院内浸胶和空冷热水,出售的热水资金由原被告共同分成。2017年6月19日,被告喻平与原告王其建签订热水外售运行机制调解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结账对象为被告喻平。2017年6月23日,被告喻平向原告王其建出具2017年3月1日到6月19日合伙经营收支说明:2017年3月1日到6月19日总收入为391061元,支出为275470元,收入余115591元。按照双方约定两被告和两原告各应得利润57795.5元。另查明,原、被告在上述合伙期间内还有债权,左岸欠到原被告水箱款4000元没有支付;亮健欠到原被告15800元,减去��付款2640元,尚有净债权1316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被告没有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喻平出具的合伙收支说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结账的方式对双方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的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喻平向两原告出具合伙收支说明,确认已经收取的合伙债权。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结账盈余57795.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预付尚未收回的合伙债权8580元,因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宝军、喻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建、刘秀美合伙收益57795.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刘宝军、喻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账号:62×××58)审 判 员 杨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汤剑利���记员姜淼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