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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与焦某、杨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焦某,杨某,西安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45号申请人:陕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䶮,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焦某,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西安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延仪,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职务不详。申请人陕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其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焦某通过申请人的社会金融服务平台借款200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年利率9.36%,被申请人杨某作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申请人西安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焦某无力偿还,申请申请人代为偿还借款本息2084900元。申请人代偿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代偿款项及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65260.0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某、杨某、西安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2265260.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65260.08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