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树臣与赵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臣,赵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徐树臣,男性,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赵永生,男性,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臣与被执行人赵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王明东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