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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淑传与南关区合记麻田会餐厅、孙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传,南关区合记麻田会餐厅,孙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937号原告:王淑传,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关区合记麻田会餐厅,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赫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南关区合记麻田会餐厅经营者,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王淑传与被告南关区合记麻田会餐厅、孙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文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传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