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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2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廷帮李俊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廷帮,李俊杰,重庆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2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0层C座,组织机构代码77489730-9。负责人张远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廷帮,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支路7号华府春城1幢1-6-3,组织机构代码58017993-1。法定代表人郑志华。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廷帮、李俊杰、重庆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廷帮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49128.19万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李俊杰、重庆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廷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廷帮提供抵押的渝AJD8**号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廷帮、李俊杰、重庆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廷帮所有的渝AJD8**车辆进行了查封,由于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