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桂寿喜、顾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寿喜,顾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寿喜,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顾华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桂寿喜与被执行人顾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华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寿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华俊返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6日起,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9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6823.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顾华俊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73.17元。此外,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华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寿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顾华俊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桂寿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