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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薛宾堂、胡德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薛宾堂,胡德生,胡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冬梅,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万斌,该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薛宾堂,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胡德生,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胡德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宾堂、胡德生、胡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3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