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8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岑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199号原告李某甲,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岑某甲,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