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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剑、姜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剑,姜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660号之一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剑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宁市。被告:姜启华,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剑、姜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强人民陪审员  顾延生人民陪审员  蒲嫣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