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剑、姜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剑,姜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660号之一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剑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宁市。被告:姜启华,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剑、姜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强人民陪审员 顾延生人民陪审员 蒲嫣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