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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炳团与人王兴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团,王兴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杨炳团,女,1974年8月5日生,住施甸县。被执行人:王兴相,男,1975年3月21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炳团与被执行人王兴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炳团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郭栋廷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