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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西富与卢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富,卢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45号原告:吴西富,居民。被告:卢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西富与被告卢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西富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