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西富与卢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富,卢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45号原告:吴西富,居民。被告:卢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西富与被告卢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西富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