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少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少华,柯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151号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江西省瑞昌市湓城东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5491-X。法定代表人涂香仁,该委主任。被申请人吴少华,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申请人柯火芬,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19日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2017]第11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项目是: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7158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2017]第11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 伟 平审判员 田 大 粮审判员 陈 立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