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宋京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育民,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该公司部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曹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之间因合作产生的纠纷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良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西安经典决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