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磹、林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磹,林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王磹,女,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航,女,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磹与被执行人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航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