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曹广福与肖中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福,肖中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曹广福,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建行家属楼2单元3楼东门。被执行人肖中和,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榆树市城郊街3委23组。申请执行人曹广福与被执行人肖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广福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肖中和给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500元和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6,6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424.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丰田牌汽车,车牌号码为吉A556**,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每月有工资存入,现本院已予以冻结。3、本院通过人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肖中和名下有房屋产权信息登记。4、本院将被执行人肖中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本院已予以冻结,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