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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恢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冯治叶与莒县洛河镇西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503号申请执行人:冯治叶,男。被执行人:莒县洛河镇西地村村民委会。申请执行人冯治叶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冯治叶与莒县洛河镇西地村村民委会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交纳8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支付给申请人8000元,本院向申请人进行调查,申请人同意支取8000元后,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冯治叶与莒县洛河镇西地村村民委会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恢503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