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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解云鹏、宋磊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云鹏,宋磊,刘瑜晶,刘向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78号申请人解云鹏,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宋磊,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刘瑜晶,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刘向的,男,汉族,1954年10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申请人解云鹏因与被申请人宋磊、刘瑜晶、刘向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瑜晶所有的座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599-6号2单元17层3号(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档案号12102156640)建筑面积135.47平方米和座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988-4号2单元12层2号(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档案号12102128020)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两栋住宅及被申请人刘向的座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1004栋1层6号(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档案号12102042049)建筑面积195.05平方米商服予以查封。担保人朱建涛、赵晓天以其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提供的朱建涛所有的(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号,面积90.50平方米,幢号2-1-56)房屋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的赵晓天所有的(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号,面积137.26平方米,幢号5-1-28)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瑜晶所有的座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599-6号2单元17层3号(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档案号12102156640)建筑面积135.47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瑜晶所有的座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988-4号2单元12层2号(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档案号12102128020)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向的所有的座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1004栋1层6号(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档案号12102042049)建筑面积195.05平方米商服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奇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