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朴成珍与李景全责令退赔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307号申请执行人朴成珍。被执行人李景全。申请执行人朴成珍与被执行人李景全之间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240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退还给被害人朴成珍5000元;2、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景全于2017年10月17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在同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朴成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