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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兆合与李伟、王丽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合,李伟,王丽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161号原告:徐兆合。被告:李伟。被告:王丽娜。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兆合与被告李伟、王丽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小木田居民委员会办公室东侧、铁塔路以东土地地上附属物的经济补偿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小木田村委会办公室东侧、铁塔路���东土地地上附属物的经济补偿款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冻结期间,高密市朝阳街道小木田居民委员会不得向两被告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85民初5161号高密市���阳街道小木田居民委员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兆合与被告李伟、王丽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小木田村委会办公室东侧、铁塔路以东土地地上附属物的经济补偿款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冻结期间,高密市朝阳街道小木田居民委员会不得向两被告支付。附:(2017)鲁0785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