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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