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陈丽、邓礼琼、翁义琴、尹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陈丽,邓礼琼,翁义琴,尹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75764690X。负责人:王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邓礼琼,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翁义琴,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尹菊,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被告陈丽、邓礼琼、翁义琴、尹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34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