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尹洪军与被告张正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军,张正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864号原告:尹洪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张正喜,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尹洪军与被告张正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尹洪军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洪军负担。审判员 周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才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