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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尹洪军与被告张正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军,张正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864号原告:尹洪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张正喜,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尹洪军与被告张正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尹洪军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洪军负担。审判员  周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才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