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臣,董事长。被执行人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鲁城镇石门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鲁1324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