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宪林,田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被执行人:杭宪林,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田建军,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无业,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宪林、田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2)宣区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宪林、田建军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归还利息82713元,剩余罚息部分给予暂缓清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2)宣区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新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