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发明与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明,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234号申请人王发明,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易门县。被执行人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锦宏,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6159664,住所地: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东环路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发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234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人王发明借款本金172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告费6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0693元及执行申请费19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注册登记的位于易门县龙泉镇东环路531号住所地,现为云南鼎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经营场所,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固定场所。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锦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锦宏进行网络布控措施,但实际未布控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锦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6年7月5日被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处置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侯 云书记员 李庆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