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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6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699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被告:赵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