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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鼎辉特种油有限公司与陈生台、陶乃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鼎辉特种油有限公司,陈生台,陶乃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863号原告:马鞍山市鼎辉特种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工业西路。法定代表人:陶冬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台,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乃凤,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市鼎辉特种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辉公司)与被告陈生台、陶乃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生台、陶乃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生台、陶乃凤共同给付货款2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生台、陶乃凤负担。事实和理由:陈生台与陶乃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起,陈生台多次向鼎辉公司购买润滑油,但一直未付款。2017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陈生台共计欠鼎辉公司油款24000元,该款至今未付。陶乃凤与陈生台系夫妻关系,对该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生台、陶乃凤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陈生台曾向鼎辉公司购买润滑油。2017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陈生台共欠鼎辉公司货款24000元,由陈生台向鼎辉公司出具欠条凭证1份,载明“今欠到鼎辉公司人民币贰万肆仟元,事由:油款”。因该款至今未付,以致成讼。另查明:陈生台与陶乃凤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查明:2017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上述事实,有鼎辉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款凭证、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鼎辉公司与陈生台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陈生台向鼎辉公司购买润滑油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鼎辉公司主张陈生台支付货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应在收货的同时支付,陈生台于2017年1月15日向鼎辉公司出具欠款凭证时应视为已收到全部货物,故鼎辉公司主张陈生台自2017年1月16日起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鼎辉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生台所欠货款发生在陈生台与陶乃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系陈生台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陈生台与陶乃凤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生台、陶乃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马鞍山市鼎辉特种油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陈生台、陶乃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厚斌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安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