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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鲍虎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虎平,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虎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现租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鲍虎平与被执行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甘1102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虎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79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甘J×××××号“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处置不能。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鲍虎平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张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利辉审判员  张 群审判员  贠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