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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蓝旭升、钟丽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旭升,钟丽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蓝旭升,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丽铃,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蓝旭升与被执行人钟丽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追偿本金46847.27元及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9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甲有审 判 员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