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930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分局丁香苑小区1#号楼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慕国平。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于秉坤。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继业人民陪审员 蔡雅兰人民陪审员 张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