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戎有明与戎有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有明,戎有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170号原告:戎有明,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被告:戎有宜,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原告戎有明与被告戎有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戎有明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