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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戎有明与戎有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有明,戎有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170号原告:戎有明,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被告:戎有宜,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原告戎有明与被告戎有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戎有明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