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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琳与李艳丽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琳,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71号申请人陈琳,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被申请人李艳丽,女,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申请人陈琳因被申请人李艳丽向其借款20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李艳丽转移财产,申请人陈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艳丽名下房产二处。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艳丽名下位于丰县左岸人家H2-3-2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艳丽名下位于丰县和丰园三期12-4-4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