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琳与李艳丽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琳,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71号申请人陈琳,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被申请人李艳丽,女,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申请人陈琳因被申请人李艳丽向其借款20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李艳丽转移财产,申请人陈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艳丽名下房产二处。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艳丽名下位于丰县左岸人家H2-3-2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艳丽名下位于丰县和丰园三期12-4-4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